clerk /barrister /head of chamber
一般认为他们之间是一种love—hate relationship。利益上,有关联也有冲突。而且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复杂。Billy和Martha从某种意义上比Martha和任何人都更不靠谱。
Barrister和clerk如果想互相挤兑的话最终的途径是通过head of chamber。
Head of chamber,顾名思义,是chamber的头,但却不是老板,他一般是chamber里最资深的律师。Head of chamber与senior clerk都要为chamber的发展负责,但两人的关注重点不一样,clerk关注的是业务量,不能让律师们闲着。head of chamber一般会更注重“队伍建设”,这集里关于pupil的故事少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Head of chamber与senior clerk关系上了,Cowdrey的戏多了。
看过一个关于clerk怎么把不听话的barrister赶走的三种办法。其中之一就是向Head of chamber吹边风,剧中Billy也警告过Clive,Alan可能不会再次原谅他。
但与此同时,senior clerk也不是就不可能下课,而且一旦其失掉工作可能会更惨。
从历史上看,clerk和solicitor的出现都是从给barrister打杂开始的。在英国有司法优越的传统,律师地位很高,举个例子,比如说法袍是效仿国王和牧师的服饰。因为英国历史上有长子继承制,贵族的长子继承爵位其他的儿子,一般是从政做律师做牧师或许还可以加上从军。然后就没有别的选择了,出去干别的?丢不起那人。 一方面barrister从业人员本来就出身高贵,按有的说法是“不是绅士就是绅士的儿子”。另外,还享有很多特权,能当法官什么的。再者就是英国人的矜持,不能和绅士谈钱,乃至除了法律就什么都不能谈了。用剧中的话是说不能get hands dirty。所以协调费用什么的是由clerk和solicitor交涉。barrister甚至不是客户的代理人,只是辩护人,瞧人家这圈绕的。一个很有名的说法是:the clerk defines the dividing line between the sacred area of the law and the profane world of money and clients。
第二季chamber来了两位新同学,一个pupil,一个clerk,一男一女,均秀色可餐。(编剧敢说只是为了剧情需要)。从他俩身上还能依稀看出barrister和clerk身份上的差别。
男pupil刚进办公室时,叫Clive, Mr Render, Clive没好气的纠正他“叫Clive就可以了,你又不是clerk”。还有在聚餐上,Bethany问“我们非得管叫他Sir吗,他只是个pupil” ,jake解释“always, it's like this rule”,然后又不怀好意的告诉Bethany不要和男pupil讲话。
Clerk和barrister在以前是有着严格的等级之分的,如果是一百年前,二者保持的是一种非常私人化的,近乎主仆的关系,当然如今这种关系早就不复存在了,像剧中billy这样的senior clerk几乎相当于chamber的管理者。但两者的分界还保持在语言上。
Barrister不论年龄、实际地位,也不论clerk的年龄地位,一律叫clerk的名字,比如剧中billy总是billy。Clerk对barrister一般要叫Sir,剧中billy一直叫Clive和alan Sir,有的时候不高兴了,也会叫Clive,Mr Reader。听过这么一个段子,说一个senior clerk教导自己的学徒“我叫一个人的名字,你就叫他Mr so and so,我要叫他Mr so and so,你就叫他Sir,我要叫他Sir,你就不要和他说话。”
所以,Clive那么不靠谱的一个人,“魔爪”还没伸向可爱的Bethany,可能有这方面的原因。不过,也有可能,只是因为最近比较烦。
关于第一集辩护理由
Martha 庭上忽然想出的辩护理由是胁迫(Duress) 冰冰字幕上翻译的是紧急避险(necessity) 紧急避险和胁迫其实很相近 都是可以用来脱罪的理由
紧急避险和胁迫的正当化理由(rationale)相近出于两点
1在特定的情况下,任何理性人都会做出与被告人相同的选择
2被告人的选择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
(1 it is unjust to punish a defendant for doing something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have done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2 the law should encourage a defendant to choose the lesser and avoid the greater evil)
在英国法中胁迫和紧急避险意思相近,法庭上duress of circumstance 经常用以指代紧急避险 。所以翻译成紧急避险也没问题,我们国家刑法中也有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两者的区别就比较大了。
总之紧急避险和胁迫是两种不同又相近的辩护理由,一般指被告人面临两种都会带来不利选择(a choice of two evil)就是说要么犯罪,要么就有别的坏事。
但两者也有细微区别,在于造成不利情况的原因(the source of evil)紧急避险一般由环境引起,而胁迫由第三方造成,剧中的胁迫是第三人造成的 所以Clive提到duress 的时候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Jody
胁迫的辩护理由在于为了避免迫近的危险不得不实行犯罪行为(The defence of duress consists of a plea that the defendant felt compelled to commit a crime because of an immediate threat of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harm by another person.)比如逃犯劫了出租车,命令出租车司机闯红灯撞了人,出租车司机可以以胁迫抗辩。
但法院一般会对胁迫的适用进行限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抗拒实施犯罪行为的压力,起码不那么容易屈服于这种压力。一般谋杀、叛国都不能以胁迫作为辩护理由。饿得受不了了,就去抢商店的面包也不能成立紧急避险,虽然在概念上这样的行为很接近紧急避险,英国有这样的判例。
剧中提到的限制是,胁迫不适用于自愿加入犯罪组织者实施了犯罪组织通常会实施的犯罪。(not available to those who voluntarily join criminal group and are then force to committed the type of the group is renowned for.因为这种情况下,对会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推定为在被告人的意料之中,但也有例外,例如被告人声称受胁迫实施的行为,并非他加入该组织能预料到要实施的行为。比如某人参加了一个单纯的偷运组织,老大却逼他去杀人,也可以认为胁迫。Clive把knowingly作为关键词,很聪明。
然后是The direction for duress
胁迫和紧急避险是否成立,需要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是差不多的。主要有两点:
1 被告人作出被指控的行为是不是出于真心相信他的生命处于一种即刻的危险中
如果答案是,是。陪审团还要考虑第二点
2 一个清醒的理性人(a sober person of reasonable firmness),出于被告人的情形下会不会采取同样的措施。
如果答案仍是,是。那胁迫的辩护理由成立。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Brendan面临immediate threat,所以再被Clive反驳后检察官还坚持认为Martha没有一个合适的辩护理由。我当时也这么觉得,但最后的陈词中Martha似乎改变了策略,不在强调Brendan面临即刻的威胁,而是说受害人面临更严重的生命危险,这就成了为他人紧急避险,有了这个转折就名正言顺了。
另外Brendan明显智力有问题,开始我还疑惑为什么不能以精神病辩护,后来查了一下,剧中的情况似乎确实不符合精神失常脱罪的条件。
精神失常脱罪(Insanity)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由于精神疾病被告人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disease of the mind prevented him from being aware of his action)
2由于精神疾病被告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did not know that his action were wrong)
剧中刚开始就交代明白了Brendan明白自己的行为,警察一来就招了“I did it”。所以,Clive听micky 介绍案情说到这个时来了一句pathetic。另外他也明显知道这样做不对,法庭上都认了。所以以精神病辩护的想法,剧中连提都没提。